入夏以來,全國不少地區的氣溫不斷攀升,為勞動者、特別是室外勞動者帶來不小挑戰。根據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浙江省具體是怎么發放的? 根據浙江人社官網《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 最高氣溫超40℃ 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高溫天氣來臨前 單位應為勞動者體檢 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高溫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人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因高溫天氣停止作業,不得扣減工資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克扣高溫津貼或將被重罰 近年來,高溫津貼被扣發或替代的現象備受關注。 為了避免高溫津貼成為“紙上清涼”,多地也出臺具體措施,保障其被發放到每一個高溫作業勞動者手中。 例如,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拿不到高溫津貼,如何維權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用人單位如果拒絕整改,可按拖欠工資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業內人士也提醒,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中,如遇用人單位不發津貼,職工可以先向企業工會反映情況,由企業工會與公司直接協商,進行維權。如果所在企業沒有工會,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還可以撥打全國人社系統的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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