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滿過后,
我省各地將相繼進入夏天。
雖然高溫天馬上就要來了, 但還有一個高溫福利請你收好 那就是 你即將多一筆高溫費的收入! 這筆津貼誰能領呢, 剛畢業,剛進單位還在試用期能領嗎?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所以只要是符合《辦法》規定的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都應當享有高溫津貼,試用期也不例外。 由于全國氣候條件的差異, 各省份規定的高溫津貼 發放時間有所區別, 浙江省是怎么發放的? 2018年6月,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文件《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新的文件規定的最大變化是: 一、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室內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以及高溫爐前作業的,視同室外作業。 二、夏季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企業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企業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四、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如果單位為了減少企業成本, 拒不發放高溫津貼, 員工怎么辦呢?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除了發放高溫津貼外,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 對于何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工作時如果中暑是否屬于工傷 也有相關規定。 根據規定: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四、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五、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六、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職業病種叫“熱射病”),可申請認定工傷。認定工傷需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中暑(熱射?。┰\斷證明。經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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